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1410,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小字第14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羅天君
被 告 蕭芳宜
訴訟代理人 曾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下午5 時在臺北簡易庭第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中正紀念堂國家戲劇院停車場,屬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18時15分許駕駛車牌1102-DX2號自小客車(下稱肇事汽車)行經臺北市中正紀念堂國家戲劇院停車場出口時,因倒車不當,與伊承保車體損失險、訴外人彭德雄駕駛之車牌6156-M6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9,840 元,伊於理賠予被保險人即訴外人王玉婷後,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情。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9,840 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則以:系爭事故發生時,係由被告之丈夫曾憲宏駕駛肇事汽車,伊不在現場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文。

又構成侵權行為之先決條件,須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此觀諸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苟非侵權行為之行為人,即無令其負擔侵權行為責任之理。

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支出修繕費用,並依保險契約理賠被保險人王玉婷等情,固提出系爭車輛行照、賠案程序檢查暨查證計劃表、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同意書、車損照片幀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4 至10頁)。

惟: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雖記載:「現場蕭芳宜(50.11.25)駕駛自小客車1102-D X自國家戲劇院停車場出口行駛而出並於上述地點停等紅燈,於倒車時不慎擦撞後方由彭德雄(58.1.5)所駕駛6156-M 6自小客…」等詞(見本院卷第33頁),然蕭芳宜之出生日期為56年11月10日,有其身分證可參(見本院卷第38頁),顯與前開紀錄表上記載肇事汽車駕駛人之年籍不符;

據證人即承辦員警王志吉結證:「本件事故是我到場處理」、「有點不太記得(紀錄表上的蕭芳宜是男或女)」、「有(查證車籍資料)。

但是登記車主是男或女我已經忘記了,駕駛人是男是女我也忘記了,但是我有要求兩造提供身分證並抄錄其出生年月日」等語(見本院卷第36反面至37頁),參以被告之配偶即訴外人曾憲宏係50年11月25日生(見本院卷第38頁),曾憲宏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當時駕駛人是我,並非被告本人,被告當時不在現場」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足見本件肇事汽車駕駛人為曾憲宏,而非被告甚明。

原告復未舉證被告確為系爭事故之侵權行為人,依上說明,原告主張: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乏其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840 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賴敏慧 法 官 胡宏文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