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1622,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被 告 郭憲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