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92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李新民
訴訟代理人 孔秀美
被 告 鄭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