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1996,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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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9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立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本件原告主張肇事車輛為車號000-000號機車,該車之車主登記為「毛立言」,原告起訴狀列被告「毛立吉」是否有誤載,應具狀陳明,並檢附被告「毛立吉」或「毛立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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