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219,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陳郁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直皇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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