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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205號
原 告 陳俊賢
被 告 胡宗麒即臺北市私立鐘韻課後託育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有被告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備之書函及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函文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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