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234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345號
原 告 銓泰國際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紫瑜
訴訟代理人 李靜雯

一、上原告因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偉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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