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11492,2017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492號
原 告 張世青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即張世青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豐光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邱幼媚
李宜鍵
李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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