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11848,2016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48號
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陸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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