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14157,201608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157號
原 告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宇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被 告 林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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