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4491,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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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91號
上 訴 人 禾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豪
被 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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