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527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謝健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