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4792,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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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肇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楊金枝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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