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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2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謝京燁
被 告 彭玉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5日下午4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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