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4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趙見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違約金之計算方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