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6649,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6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玲環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082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惟原告繳納2,65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其溢繳部分88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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