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7207,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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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72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何英獅 原住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現金卡約定書第15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7年9月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被告至94年9月23日止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54,258元(其中151,844元為消費款、2,414元為循環利息)未為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151,844元自9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93年3月10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約定93年3月10日至95年3月1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

詎料被告於94年8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本金37,670元及自94年8月30日起按週年利率13.71%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10元
合 計 2,210元
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信用卡 │154,258元   │151,844元   │  20%  │自94年9月 │
│        │            │            │        │24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 現金卡 │ 37,670元   │ 37,670元   │13.71% │自94年8月 │
│        │            │            │        │30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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