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7275,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72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吳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大安快樂貸免保人貸款約定書第11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就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9,578元中之58,470元部分,自民國10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嗣於104年7月6日具狀減縮利息計算依據為週年利率16.425%,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原告主張:

(一)原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銀行)於90年12月31日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併,大安銀行為消滅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大安銀行對被告之債權。

(二)被告於90年3月12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核發額度為300,000元,貸款期限為5年,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12.5%,並應於每月12日繳款。

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90年8月11日止,共累計281,494元未為給付。

依約定書第6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自90年8月12日起以週年利率12.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於90年3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詎被告至104年6月14日止,消費記帳尚餘218,084元(含本金58,470元、利息159,614元)未按期給付。

復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58,470元及自10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42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大安快樂貸免保人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ACP)系統、客戶帳務查詢、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因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