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7488,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宋誠耘
被 告 潘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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