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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原 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名宜
訴訟代理人 張芳華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范維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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