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7862,201801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子煌
訴訟代理人 張芳華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葉名宜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皇興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范維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之1
複 代理 人 吳家維 住臺北市○○路0段0號6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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