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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3號
原 告 馬寶來
被 告 廖顯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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