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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9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王子琳(即被繼承人莊連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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