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7923,2015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9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劉于上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0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48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49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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