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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20號
原 告 范敬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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