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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201號
原 告 廣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志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處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五十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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