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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204號
抗 告人 即
被 告 楊久妹
上列抗告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
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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