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850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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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508號
原 告 全亞連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瑞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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