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8593,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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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593號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1,000 元,應繳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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