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8715,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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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71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達穎(即杜素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伍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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