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732號
原 告 葉泰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