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8802,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02號
原 告 廖孝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孝樑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明請求①被告應返還占用之停車位②將臥房回復原狀③精神賠償15萬元等項,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550元,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查報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原告未予補正。

經本院依原告聲明之標的粗估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至少約新臺幣(下同)537萬元(如附表計算),應繳納裁判費為54,163元。

原告於104年8月13日具狀撤回本件全部訴訟,原告僅需繳納裁判費之1/3即18,0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50元外,尚應補繳16,504元,原告已無餘額可得聲請退費,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占用停車位及自3月1日起每月2,500元之租金部分,台北市松山區停車位之交易最低價額約250萬元(參永慶房仲網-台北市松山區實價登錄成交行情)。
二、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主張共有請求被告將臥房回復原狀,其意為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共有人,其標的價額以臥房面積計算價額約為272萬元(參永慶房仲網-台北市松山區實價登錄台北市松山區三民路周遭成交行情每坪約68萬元,臥房面積以4坪計算,交易價額約272萬元)。
三、訴之聲明第3項金額15萬。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共537萬(250萬+272萬+15萬=537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