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及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公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叁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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