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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7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王銘益
鄭穎聰
吳國興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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