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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48號
原 告 李有家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旺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貳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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