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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29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李政聰(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被告已於104 年7 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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