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9311,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311號
原 告 昇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青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碩國際有限公司、沈亨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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