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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426號
原 告 蔡泳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木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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