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430號
原 告 曹連添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複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吳佩怡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林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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