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9611,2016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611號
原 告 傳家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麟
訴訟代理人 張伯雄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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