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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魏玉蘭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居住使用事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點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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