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聲,14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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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彭金玉
相 對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04年度北簡字第77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305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惟查聲請人提起之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已據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以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訴在案,聲請人本案訴訟既經駁回,本件即無予以停止執行之必要,自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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