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聲,16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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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29號承審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 人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等情節,依法應自行迴避,爰聲請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人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院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29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以裁定駁回聲請而終結,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可見上開事件程序已告終結,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同年月18日始聲請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 人迴避,於法自有未洽,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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