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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郭衍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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