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林玉卿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所為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相對人欄「安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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