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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張世達
相 對 人 張宗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宗楊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104 年8 月7 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104 年7 月3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其聲請狀之內谷,僅記載:「為期明瞭貴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104 年7 月30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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