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530,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黃玉蘭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之瑕疵擔保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街00號6樓建物電梯間所生噪音修繕至不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程度及冷水管線修繕至不影響原告正常使用之程度,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原告104年7月27日民事陳報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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