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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37號
原 告 陳奕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于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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