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55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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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50號
原 告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俊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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