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552,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林志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德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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